正如我们多次提到的 先前的文章,法院通常拒绝执行“浏览权限”协议,在这些协议中,仅通过在页面或屏幕上包含链接而无需肯定确认就可以向用户提供术语。法院通常更喜欢“ clickwrap”协议,在这些协议中,用户同意受其约束,例如,选中一个复选框或单击“我接受”按钮。
问题在于,在线合同的许多实现都不能很好地融入一个类别或另一个类别。结果是,法院似乎无法抵制“ -wrap”术语的警惕之歌,发现自己努力将现实生活中的“鞋拔子”案件纳入二元clickwrap / browsewrap规则,并且常常诉诸于发明新的术语,例如“混合包装。”
HealthplanCRM,LLC诉Avmed,Inc.宾夕法尼亚州西部地区的一个案例说明了这种现象。原告Cavulus将某些CRM软件授权给被告AvMed。 AvMed决定用另一种CRM产品替换Cavulus软件,并聘请被告NTT协助AvMed将其数据过渡到后续产品。 Cavulus声称,NTT在进行这项工作的过程中挪用了其商业机密。 Cavulus试图迫使NTT根据“最终用户协议”中包含的仲裁条款对这些索赔进行仲裁,该条款在Cavulus软件登录页面上的链接中进行了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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